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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影响
【摘要】本文针对新律师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影响进行探析。提
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和应于采取
的措施,为促进检警关系、法律职业互通、监督、检察质量的提高和法
治社会建立的有着现实意义和长效性的作用。
)
【关键词】新《律师法》
检察工作 应对措施
2007 年 ro 月 28 日十届人大对律师法做了重大的修改,特别是
完善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国
家民主化、法制化的标志,律师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有深远的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业务水平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权利之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显现着主要问题
:
会见权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
师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
48 小时
内安排会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
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在
5 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侦查机关可以派
员在场。可以看出,在我国律师会见的主动权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
与律师会见
“毫无迟延、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阅卷权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无
权阅看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利于其充分了解案情、保障犯罪嫌疑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