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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

实际法律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等。

1)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① 了解罪名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
涉嫌的罪名。
② 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对 于不 涉及 国 家 秘密 的案 件, 律师 提出 会见 ,侦 查机 关应 当在

48 小时内

(重大案件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
见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③ 申请取保候审权。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
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应当在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④ 代理申诉和控告权。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
解 的 有 关 案 件 情 况 , 可 以 代 理 犯 罪 嫌 疑 人 向 有 关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 认 为 侦
查人员在办案中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行为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① 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
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② 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③ 调取证据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也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
人不享有调取证据权。

3)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除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阅卷权、会见和通信
权、调取证据权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① 获得出庭通知权。辩护律师在权在开庭 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② 提出证据权。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和其
他证据文书;可以向本方证人、鉴定人发问。还有权在法庭同意后通知新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③ 质询权。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向对方证人、
鉴定人发问。
④ 辩论权。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 意见、展
开辩论。
⑤ 提出上诉、申诉权。辩护律师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人民检
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
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