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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律师的权利义务是指律师作为一个国家法定的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能

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为了让律师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律师在社
会中的重要作用,国家赋予了律师一些特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当事人或一般
公民无法享有的,但与此同时,律师也相应的需要履行一些特定义务。律师的权
利与义务的内容反映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

在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律师的执业权;二是律师在执业

过程中的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主要包括律师承揽各种业务的权利,这是律师作为法定的法

律服务人员最基础的权利,也是律师区别于一般公民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的重
要权利。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服务需要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通过专业
学习与实际运用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执业权是律师专业性
的体现。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主要包括: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

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被拘留、逮捕时的
特殊程序保护权等。

律师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是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

利,这项权利是国际公约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对于未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律师可以随时会见,不
受限制。律师会见时有关机关不能派工作人员在场,不能通过技术手段对律师会
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拥有
阅卷权是为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

新《律师法》第

35 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
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
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为了保护律师履行辩护、维护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新律师法的规定,改变了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弱势地位,保
障了律师与控诉机关的平等关系。

律师的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

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
辩护言论拘捕律师。律师在法庭辩护时相对于司法机关处于弱势地位,而言论豁
免权的出现,为律师的言论辩护提供了保障,从而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是指: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

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
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不单单要履行义务,也有权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来拒绝
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