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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问题探究

内容摘要

: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与妻子发

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一直是大家的争论的焦点。我认为我们应当走
出认识误区,以强奸罪严惩婚内强奸的丈夫。

关键词

  

  

婚内强奸 罪刑法定 严惩婚内强奸

1、

我国对婚内强奸的三种看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与妻子发生性

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这一问题,我国法律界大致有以下三种看法:

否定说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本人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

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因为配偶间
的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合法婚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关系没
有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

“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
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

况下,虽然性行为是 违背 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违法。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
都没有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犯罪事实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可靠的
证据,又有被于法理民情。

”此外,主张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不按强奸罪

处理有利于维护作为社会存在细胞的家庭个体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维护整个法律秩
序的稳定与和谐。其理由是:社会是由单个的家庭细胞组成的,社会的井然有序取
决于每个家庭细胞的安定团结,只有每个家庭都处在稳定之中,整个社会秩序的稳
定才是可以预期的。而夫妻又是一个家庭中的最基本成员,将婚内强奸不以强奸罪
论,可以有效地防止妻子假借未经本人同意、违背本人意志为由来要挟丈夫,从而
使基本的家庭生活得以维系,也可以使司法机关免受婚内强奸取证之难的困扰而节
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办案效率。该学说是绝大部分法律学者的观点,亦被一些司
法部门所采用。综合来说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双方自愿登记结婚,

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2、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的稳

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3、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

要挟丈夫、诬告丈夫。

4、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肯定说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

“强奸罪的主体是

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
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

《妇女儿童

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
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是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就
应以强奸罪论处。

”该说仅是极少部分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门所理睬。

折衷说认为: 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

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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