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有二种,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另一种是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而这种监督制度体现在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上。对
《仲裁法》中新增加的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是在
1991 年《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制度之上,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加上了双重制约。
目的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
在《仲裁法》中增设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是立法者借鉴一些发达国
家的立法经验作出的选择。
《仲裁法》施行以来的实践证明,设立司法审查制度,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仲裁员公正仲裁,有利于促进仲裁
的健康发展。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滥用。同时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司法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立
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中容易走偏,
因此冷静、理智地反思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外国仲裁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
裁历史发展,结合中国实践,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十
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本文拟就此进行研讨。
关键词:
仲裁 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不予执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