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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有二种,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另一种是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而这种监督制度体现在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上。对

《仲裁法》中新增加的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是在

1991 年《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制度之上,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加上了双重制约。

目的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

在《仲裁法》中增设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是立法者借鉴一些发达国

家的立法经验作出的选择。

《仲裁法》施行以来的实践证明,设立司法审查制度,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仲裁员公正仲裁,有利于促进仲裁

的健康发展。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滥用。同时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司法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立

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中容易走偏,

因此冷静、理智地反思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外国仲裁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

裁历史发展,结合中国实践,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十

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本文拟就此进行研讨。

 

关键词:

 仲裁  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不予执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