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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分割法

一、人身保险相关的概念

  在讨论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与人身保险有关的基

本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

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
限具有长期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的难度,人身保险合
同的订立和履行又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
时保险单能体现出现金价值。另外还要明白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概念: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
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利益的两种作法与利弊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交的保

险费。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种类繁多,内容繁杂,但是最好确定的就是所交的保险费,
因为这个数额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交的保险费对法
官来说应该是最省事的,而很多当事人也是如此主张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
了三年的保险费,共

3 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

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

1.5 万元。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

2003 年 12 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第四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

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
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 举例说明,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

了三年的共计

3 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 2 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

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

2 万元。

  对于上述两种分割方式,笔者认为其至少存在以下主要不合理之处:
  第一种分割保险费的作法。从保险费的概念分析,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参加保险时,

根据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从定义可以看出,买保险如同消费一样,
所花费的保险费是一种投资支出,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一种现存的财产,而离婚时是对现有
财产的分割,正类似于花

2 万元钱买 200 股股票一样,离婚时对于支出的 2 万元买股票款,

是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的。此外,保险费的数额一般大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尤其是某些
保险公司的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离婚时按
保险费进行了分割,可能向对方支付了一半保险费的当事人在退保时什么也得不到,所以
按保险费进行分割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割。现金价值又称

“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当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