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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缺陷及改进建议

   摘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已逐渐成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由于投资基金在治理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主要表现在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方

,制约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改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改进建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法》建立的契约型基金

,其治理机制中包含了基金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这在理论上,形成了一

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从目前中
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来看

,由于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加之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

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市场原因

,致使中国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不能达到相

互制衡的预想效果

,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对目前存在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剖析

,提出了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缺陷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第一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

“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

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

,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

“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

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

,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

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

,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

平行的设计初衷。

 

  第二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

,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其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 

  

2.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第一

,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代表基金主体的权利机构缺位。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

正进一步的被人们混同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实质上

,基金管理公司仅是向投资基金提

供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机构。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投资基金的权力机构

,能够对外代表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

,但其并不是基金的常设机构,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因而,在基

金日常实际操作中

,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功能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

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

,造成

“基金

持有人大会虚置

”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且人数高度

分散

,意见难以统一;监督上

“搭便车”现象严重;而且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容易被忽视。 

  

3.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

,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法律之所以创设基金托管人这样一种角色

,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制衡关系。但是

由于托管人职责缺失

,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破坏了其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原

因如下

:第一,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基金发起人往往最终成为基

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经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

,从而导致托管人监督的软弱性。第二,监督能力有限。现行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通

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

,基金买卖交易指令下达之前不经过托管人监督,托管人只有在交易

所闭市后进行数据分析后才能得知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并且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没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