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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调配管理的通知

[本网]  2012-06-0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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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综〔2012〕292 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

局,厦门、泉州、龙岩市保安协会: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部办公厅《关于

转发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公治[2011]476 号)和中国保安协会《关于印发<

保安服务标志和

2011 式保安服饰调配办法(试行)>的通

知》(中保协

[2011]130 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调配管理,促进保安

员换装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配范围。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使用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的人员包括:保安服务

公司招用的保安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

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

保安员;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

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保安服务标志和

服饰的调配范围:金属保安服务标志、便服金属保安服

务标志、金属帽徽

(大)、金属帽徽(小)、肩章、套式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