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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美国高校教师捍卫学术自由与职业安全的立法者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郭冠伟)
20 世纪后,美国高校获得了长足发展,然而,学术自由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未能避免。
由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掌控学校的经济命脉,进而,对学校的管理握有大权,董事会和
校长认为他们自己是学院的代言人,但是在教授们眼中,无论是董事会,还是校长都不能
代表学校的集体意志。这时,对学术自由的争取转移到了学院教师和学校行政之间。尽管大
学里的学术精英是教授,但是他们的职业安全却难以得到保障。
1900 年, 斯坦福大学的经
•
济学家爱德华 罗斯因斯坦福夫人不满他对移民劳动力和铁路私有化的批评而遭到解雇。斯
•
坦福大学的另外几名教授也愤而辞职,以示抗议对学术自由的侵犯。这一事件给了约翰 霍
•
普金斯大学哲学教授阿瑟 洛夫乔伊很大的震撼。经过长期的酝酿
, 1915 年,
•
他与约翰 杜
威发起召开了一次会议
,
——
在会上成立了一个捍卫大学教授学术自由的组织
美国大学教
授协会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 简称 AAUP)。从此开启了
美国高校教师维权的先河。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是一个以民主方式由大学教授自愿组织起来的真正有代表性的教师
团体。正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努力使大学教师以终身教授制度为基础的物质利益、观念利
益和团结一致的利益得以维护。
1915 年成立之际,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公布了《原则声明》, 提
出其目标在于致力于促进学术自由和共享自治、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专业价值和标准
, 从而
确保高等教育造福于公众利益。该声明先后得到了美国学院协会
(AAC)、美国大学协会
(AAU)等组织的认同。
1940 年,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重新发表《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宣言》,其目的是
通过捍卫终身教职、学术程序和质量标准来促进学术自由;促进公众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
制的理解和支持,并且确保大学在实现这一目的的程序上达成共识。
《宣言》阐释了大学的理
念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 建立大学是为了公益, 而非教师个人或学校机构的私利。终身教授制
是实现学术自由的手段
, 充分的经济保障以吸引有才华的人才进入教授岗位。并规定试用期
不得超过
7 年。研究人员在试用期满后, 应该获得永久的或继续任职的资格, 除非是已到退
休年龄或者学校存在财政危机
, 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也赢得了以判例法为主的美国司法制度的支持
, 美国最高法院 1957
年和
1967
“
•
” “ •
年对 保罗 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 和 凯 伊西安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
”
会 两个著名案例的判决经常被人们用作学术自由乃至终身教职制度的司法依据。
1954 年,
“
”
•
自称是 经典马克思主义者 的新罕布什尔大学教授保罗 斯威齐两次被检察官传唤,了解
他在课堂上讲述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内容。他认为这些问题侵犯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
保护的公民权利,拒绝回答。他因蔑视法庭罪遭到监禁。
1957 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州最
高法院的判决。大法官沃伦指出
: “自由在美国大学里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对我们的
学院和大学的智力领袖横加任何束缚都会危害我们国家的未来。在怀疑和不信任的氛围中,
学术不能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永远自由地追问、自由地研究、自由地评价、自由地获得新的
”
成熟和理解,否则我们的文明将会停滞乃至灭亡。 另一位法官法兰克福特在附加意见中指
出
: 任何政府对大学知识活动的干涉都可能危害教师的基本职能。另一个案例是,1962 年,
•
纽约州立大学要求所有的教员在一份表明自己不是共产党员的誓词上签字。英语讲师凯 伊
西安等五人因拒绝签字而被解聘。五人遂状告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违宪,联邦地方法院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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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胜诉;凯 伊西安第二巡回上诉,依然败诉;他们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7 年,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纽约州的相关法律违宪。判决书援引了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案的判
决书;还宣布,即使是共产党员,但是不了解或没有打算实现共产党的非法目标,没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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