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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刍议

  论文摘要

 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强化对

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食强险”的保险标的应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害。
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应当从确定被保险人、确定承保人、实行再保险和建
立社会救助基金等方面来完善

“食强险”的运行。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 道德风险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
“谈食色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
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些措施中,前
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
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
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
“食强险”)制度。其意义在于: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
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
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
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
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
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

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

‘买单’。”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

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

“食强险”的界定

  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

“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欲揭示

“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

“食品”

  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 99 条)。但“食强

”的保险标的乃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故其“食品”应为“食用产品”,即作为食品

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