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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

  论文摘要 近年来,安全行政许可的监管不力及缺失已成为直接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和
食品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健全的市场机制建立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我
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之所在,以期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拙见。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
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
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
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
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
(事后监管)。
  (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
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
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
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二)食品安全监督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
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
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
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
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
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
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
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现状及评价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缺陷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
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
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