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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之构建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公众寄希望于通过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

善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目前食品监管部门各机构职能交叉、监管混乱,食品安全法律
标准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了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明确食品安全的目标,
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中心整合相关监管部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提高食品安全标准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

  随着工业化发展,食品安全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农药残留、转基因农产品、老酸奶、地沟油等事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使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逐渐失去信心,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也产生了强烈的
质疑,迫切希望国家能够重新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一、食品的界定

  对食品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了监管的范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

99 条规定: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
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第 178/2002 号指令》第 2 条规定:“食

品(或食物)是指任何加工、部分加工或未加工,旨在或者可以合理期待供人摄取的物质或
者产品。

‘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及在加工、准备或者处理过程中掺入食物中任何含有水的

物质。

”而《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 2 条规定:“食品是指除《药事法》规定的药品、准药品以

外的所有饮食物。

”可见跟欧盟和日本的食品概念相比较,我国对食品所做的法律界定范围

较窄。依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范围的界定,半成品将被排除在食品范围,而且

“既是食品

又是药品的物品

”都包括哪些,范围并不明确,现实当中有很多保健品虽被纳入食品范畴,

但却在宣传中大肆渲染治疗功能。我国可借鉴欧盟关于食品的定义,在后续立法中完善对食
品概念的界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对食品安全实行

“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理念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国际发展趋势,我

国《食品安全法》重新架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涉及了产
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整个产业链条。但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并未解
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所发挥出来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其中原因值
得探究。

 

  (一)监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监管实施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
产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分别对食品流通环节、食
品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目前这种多头监管、分段管理很容易导致职能交叉和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