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美甲师。
1.2 职业定义
根据顾客的手形、甲形、肤质、服饰色彩及要求,对手足部进行消毒、清洁、护理、保养、
修饰设计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温度为
2
2℃±5℃),通风。
1.5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动作灵巧,有较好的审美能力和动手能力。矫正视力在
0.8 上,无色盲、眼疾。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18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
10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 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
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 训技师
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
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
20 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场所应具有能容纳 10 名
以上学院同时操作的美甲操作台位,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证书。
(
2) 连续从事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