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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0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

可。

3.0 内容

3.1 离职类别与定义

3.1.1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1.1.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3.1.1.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

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

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3 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

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