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改革问题的探讨作者:孙国民 毕 钰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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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在发展中逐渐暴露出股权结构不合理、决策不科学、 两权 不分和家族代理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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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业在发展中逐渐暴露出股权结构不合理、决策不科学、 两权 不分和家族代理能力不足等方面的
“
”
问题,需要从股权结构设计、治理结构完善、职业管理资源引进与对接、 两权 适时分离,以及家族企业传承等
方面进行改革,继而找到既有家族企业特色,又适合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家族企业治理之路。
一、家族企业治理概念
利夫·梅林(Leif Melin)认为家族企业治理是有助于企业所有者实现他们的特殊目标和动机的过程、
原则、结构和关系。这个定义坚持了家族企业产权的家族所有特征,因而演绎了家族的特殊目标和动机,但没有
反映家族企业作为企业应该具有的目标和动机,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家族企业治理是在其发展不同阶段平衡家
族和企业的利益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企业治理结构。下面在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给出定义:家族
企业治理就是家族在其特殊动机下,为实现家族、企业的双重利益而建立一种公司架构,对企业的所有权、经营
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和受益权进行合理配置,旨在提高企业效率和效果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二、我国家族企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不明晰、结构不合理
股权不明晰、股权结构上企业主一股独大,在家族企业初创时期最为典型,也是初创时期家族企业遇到的最
为现实的问题:没有外部人敢于合伙投资,唯有通过朋友关系、姻亲关系、血缘关系来维系企业经营。随着企业
规模逐步扩大、业务领域拓宽、企业不断做大甚至做强,企业股权状况不明晰,股权结构不合理,就会逐渐影响
管理决策效率和质量,也制约企业持续经营,还有可能因产权划分而引发诸多矛盾和冲突。
(二)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人治代替法治
我国家族企业决策权与经营权、主要投资者与主要管理者的身份都呈高度的二合一,决策多为一个人说了算,
权力高度集中,决策风险很大。个人独立决策成功率的高低或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决策者个人的素质和远见卓
识。一般情况下,企业发展初期个人独立决策因高效率而占优,但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多样化、管理复杂程
度加大,家族管理者这种独立决策很容易造成重大失误,这就需要借助集体力量,集思广益,完善决策科学性,
从而逐步改变企业主一人治企的粗放模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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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 不分,造成财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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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虽然减少了委托 代理成本,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还有利于业主作出灵活的决策,但它
抛弃了管理专业化。这里假定,当引进职业经理人后,企业创造的财富大于业主自身经营所创造的财富,那么这
其中的差额部分,就是企业的净损失。除非在同等条件下,家族成员经营管理决策的能力高于引进的职业管理资
源,以至不需要引进职业管理资源。实际上,所有权源自其财产权,而一个拥有财产权的人,却不一定是一个善
于使财产保值和增值的人,因而其一旦拥有了经营权,将会造成财富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直接损失,也可能
是相对于职业经理人经营而致的差额损失。
(四)家族主义困境,负向激励作用明显
家族主义困境指的是在一定的制度文化体系下,只有家族化的信任才能形成最优的合作
(忠诚),但这种合作
却不是最有效率的,因为最具代理能力的人才不能或难以家族化,也就是说家族企业不能同时实现基于信任基础
之上的代理成本与基于专家能力之上的代理能力的帕累托最优,家族企业的代理能力难以用自己人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多家族内部人依靠其独特的血缘关系和信任优势会获得远高于外部人的收益。当家族
成员的管理能力缺失而又能获得额外的或者隐性的收益时,家族成员和外部人管理团队之间的矛盾会进一步加深、
甚至激化。
三、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改革
(一)科学设计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设计是家族企业治理的基础,产权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对企业治理都是不利的。产权过度集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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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 两权 的分离进程,形成不了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形成不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产权过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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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往往会导致 内部人控制 的问题。因此,合适的股权结构设计非常关键,其要点如下:
第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明晰产权。产权明晰是家族企业治理过程中责、权、利明晰的基础。这里用契约的
方式来解决主要基于避免产权上的扯皮,是企业法治的重要一步。
第二,要在产权设计中体现决策权威。对于多个子女或兄弟的企业,要明确主要决策者和管理者持有占优的
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以维护家族企业决策的权威性。当然,在出现平分股权的情况下,民主决策也可以尝试,
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和睦融洽和可协整。除此以外,分裂式的平分股权将会削弱企业资本实力,往往不利于把企业
做大做强。
第三,家族企业股权占比问题。茅理翔认为家族企业的股权安全系数在
70%~90%之间。事实上,也只是个经
验数字。一般情况下,家族企业的发展初期,都是绝对控股,但如果在企业发展壮大以后,甚至上市以后还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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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绝对控股地位,公司难免会出现 一股独大 的弊端。实际上,家族企业可以通过相对控股或低控制权
(这里
的低控制权主要指财务指标,其计算方法是:某家族拥有甲企业股权比例为
X,而甲企业拥有乙企业股权的比例为
Y,且是处于控股地位的第一大股东,那么,实际上,甲企业只通过拥有乙企业股权比例为 X*Y,由于 X,Y≤1,
所以
X*Y≤min(X,Y),从而实现家族企业的低控制权)、甚至是临界控股(这里的低控制权主要指财务指标,其
计算方法是:某家族拥有甲企业股权比例为
X,而甲企业拥有乙企业股权的比例为 Y,且是处于控股地位的第一大
股东,那么,实际上,甲企业只通过拥有乙企业股权比例为
X*Y,由于 X,Y≤1,所以 X*Y≤min(X,Y),从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