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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明确了本规范的制订目的。
1.0.2  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还要执行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条文中“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并有会签、审批手续;在施工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修改设计,均要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以保证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设计变更通知。
1.0.4  妥善运输、保管电气照明装置的设备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
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1.0.5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
1.0.6  为保证施工安全,制订本条文。
1.0.7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与电气照明装置安装的关系,做到文
明施工,制订本条文。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破损,主要是凿洞
或盒

(箱)移位,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把施工中造成破

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
1.0.9  为了确保电气照明设备固定牢固、可靠,并延长使用寿命,制订本条文。
1.0.10  灯具高度低于 2.4m 时,人手可能触及,易造成触电事故,因而应有特殊保护措施。
    关于危险性场所的解释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特别潮湿:相对湿度经常在 90%以上;
    (2)高温:环境温度经常在 40

℃以上;

    (3)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4)有导电性尘埃。
    特殊危险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相对湿度:经常接近于 100%;
    (2)同时具有二条及二条以上危险性较大场所特征;
    (3)在空气中,经常含有对电气装置起破坏作用的蒸汽或游离物。
1.0.11  为防止漏电,确保使用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条文。
1.0.12  在实际接线中,由于导线与设备接触不良(螺栓未紧固),经常出现导线与接线端子
之间产生火花,发生事故。为确保安全,制订本条文。
2  灯      具
2.0.1  灯具一般由玻璃、塑料、搪瓷、铝合金等原材料制成,且零件较多,运输保管中易破损
或丢失,安装前应认真检查,防止安装破损灯具,影响美观和质量。
2.0.2  为了保证导线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和可靠地安全运行,根据灯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