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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标准

一、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的标准

保险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标志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

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上,关于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
大体上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损失清单交付保险人之时,即为保险赔偿金确定之时。一种以
保险人承认损失理算金额为准。此种主张者多为英美法学者。其前提条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即委托公估人进行保险公估,这里的损失清单实为公估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我国保
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
差额。

”这里实际上只规定了先予支付的期限,对整个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期限并未作规定,

或者说作了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即为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将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期间,解释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

90 日之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前所述,如果保险合同对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没有明确的约定,则保险人应当在收到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
明与资料之日起

90 日之内,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如果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保险

赔偿金数额,则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

1.依据保险法第 24 条第 2 款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延迟支付保险赔偿
金应支付的利息,还包括因延迟支付不能清场导致的房租的损失,等等。但不应包括因停工
造成的间接损失等。在确定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范围时,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逾期未作出赔偿或

给付的,或对赔偿或给付的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期间届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一个明显的不足,便是没有科学

界定保险人承担延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即只要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

60 日或 90 日之内,就必须确定保险赔偿

金数额。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第

78 条相应的规定是,“对损失之估计,因可归责于保险人之事

由而迟延者,

”保险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必须由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及公估公司的通力合作。全凭任何一方的单方面努力是不可能顺利解决保险理
赔的。保险人的承担延迟给付法律责任的过错责任前提是不能省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