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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

11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
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
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

3 个要素: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

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以《保险法》第

52 条规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

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

3)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

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

约定保额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

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
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