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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去年

8 月 15 日,张某将其一辆东风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限额 20 万),

保期为

2000 年 8 月 16 日零时起至 2001 年 8 月 15 日 24 时止。2000 年 10 月 13 日,张某驾驶

该车在江苏S市境内由于雨天路滑撞死一人,张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赔偿
死者家属各项费用

93440 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 60730 元,丧葬费 3000 元,被抚养人生活

27510 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2200 元。事故结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审

查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发现死者抚养其父、母的证明材料为村委会出具并由派出所加盖印章,
而按规定应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用电脑打印出被抚养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便产生疑问,随即
赴死者所在地调查,经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死者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此证明材料系死者亲
属骗取的。保险人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向张某说明情况,对抚养父亲生活费予以剔除。此案
是受害者采用欺骗手段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案例之二]

    去年

7 月 14 日,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 50

万元

),保期为 2000 年 7 月 15 日零时起至 2001 年 7 月 14 日 24 时止。2000 年 12 月 17 日,

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
某赔偿死者家属

119250 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 60730 元,丧葬费 3000 元,被抚养人生活

55020 元,交通费 500 元。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

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

“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

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
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
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
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
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27510 元。此案是派出所出具了假证明协助受害者诈骗被

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案例启示]

   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不仅要预防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受害者
的欺诈行为。上述两个案例就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诈骗行为的典型体现。在实践中,事故受害
者往往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其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容易得手,从而使被保险人受到损
害,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
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容易产生争执,影响保险人业务的稳定发展。通
过上述两则案例,为预防受害者的欺诈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案发时的告知制度。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户在报案时,保险人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