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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随意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吗?

【文档简介】

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并非由用人单

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任意给于不予录用的结论。

【案情介绍】

易楠从大学文秘专业毕业后,来到某外贸公司做文秘工作,双

方约定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 1 年。易楠到岗后才知道公司的文秘工作其实有一半以上的

工作的安排是陪同经理公关应酬,尤其是长相标致的女秘书。易楠向经理表示自己不适合
做业务秘书和公关,希望安排办公室文秘的工作,但被经理告知,这是试用期必要的考查
新职员综合能力的必要方式,试用合格后,就会安排到办公室做文案工作。易楠在试用期
几次业务应酬上表现不积极,多次受到经理的批评。第二个月试用期满时,公司人事科通

知易楠, 经过严格的考察,易楠不适合文秘岗位工作,不予录用 。易楠个性要强,对自
己的专业能力很自信,不服这样的试用结论。她在试用期前没有被告知试用的标准,试用
期结束也没有被明确告知不合格的确切理由。她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为此向专
家咨询。

【问题】

公司不予录用易楠的做法是否合法吗?

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并非由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或者在
试用期任意给于不予录用的结论。《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如果
要在试用期不录用劳动者,必须出具书面的证明、充分的证据。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任意不
予录用劳动者的情况,法律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证明主要在于,一是用人单位对
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

 

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外贸公司在易楠到岗前没有告之文秘岗位的工作只能及要求,也没
有对易楠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证明。该外贸
公司滥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不合法的行为。

【关键词】

  

  

试用期 不符合录用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