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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罪释放后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文档简介】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
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法律没有规
定经经审判监督程序宣判为无罪人员,原单位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马义强原是某物业发展公司营销部经理。

2001 年 10 月 18 日,

马义强被业务往来单位熊某举报有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嫌疑;同月

21 日,马义强

被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同年

12 月 21 日,马义强被人民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

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2500 元。马义强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2 年

3 月 1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马义强上诉,维持原判;5 月后马义强被送至某农场服刑。
在劳改农场服刑期间,马义强一边服从改造,一边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请求再审改判自己无罪。

2002 年 4 月 4 日,被马义强任职的物业发展公司以马义

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徒刑为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开除马义强公职。马义强当时忙于委托律师办理再审申诉,未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物业公司开除自己进行申诉,申请仲裁。

2007 年 4 月 5 日,某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以原审判决主要证据被证明是伪造为由,对马义强贪污、挪用公款案
立案再审,同

6 月 18 日,该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布马义强无罪释放,并发给无罪释放证

明。次日,马义强向物业发展公司人事培训部申请复职并请求补发工资待遇,该人事培训
部经理金某以马义强已被公司依法开除公职为由拒绝恢复马义强劳动关系,当马义强讲自
己是被错判徒刑,是无辜的,请求公司考虑撤消原开除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但金某

当场回绝,说 法院判错了,你去找法院要工作去,公司已经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了 。马义
强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因被司法机关错判有罪,现在物业发展公
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公司应当立即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和原工资待
遇。

【问题】

物业发展公司有义务恢复马义强的劳动关系吗?

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该物业发展公司没有义务恢复马义强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
单位的权利。为了防止因过于扩大被刑事追诉人员的范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