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也可设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
估
保监会就三个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一个自然人也可设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不得买卖被评估单位股票、债券
本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
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三个管理规定的修订稿,并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稿)、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稿)
的变化不大,仅是具体条目有所增加,前者由
151 条增加为 167 条,后者由 142 条增加为
155 条。
在具体内容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稿)新增加了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设立形式,规定,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
;若增设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资到 50 万元。《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明确,
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
2 人。还新增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的最高
限额为
400 万元,达到这一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本次修订,变化最大的是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修订稿在章节、条目
的设置以及内容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与原规定的八章
81 条相比,新规定为七章 160 条
就内容而言,修订稿进一步提高了进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了审批的速度、大大简化了批报手
续,进一步出台了有利于业务开展的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
门槛提高审批加快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稿)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而现有的规定明确,以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形式设立的,其
注册资本或出资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以股份制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同时,修订稿在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上,也加快了审批速度,简化了批报手续。修
订稿明确,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初审,并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而现行的规定则是,保监会在 30 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