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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缺陷与金融风险

  摘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活动是需要健全的法律进行规
范和约束。健全

-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市场经济条件下金

融风险的重要保证。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规范和约束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这不
仅无法确保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也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法律缺陷;市场经济;金融风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有法律变革跟不上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很多法
律很难适用于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新现象,金融领域的法律缺陷日益凸现,一些法律对微
观主体的经济金融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功能大为减弱,法律的缺陷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
累积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不完善降低公司治理效率,累积金融风险

 

  

 

  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会降低公司治理的
效率,从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累积金融风险。

 

  在多数情况下,管理层能够转移公司的现金和其他资产,可能用于偿付管理层个人的
债务,或将其直接存入在国外银行的账户,或者注入其他公司。而在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
经理人员通过转移现金和其他资产来侵占其他股东的财产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这说明法律对
债权人和小股东保护的重要性。

 

  当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法律约束不力使经理人员很容易地侵占企业资产时,企业价值就
会下降,这又进一步使股票价格下跌,从而使人们丧失对经济前景的信心,金融风险上升 。
1997 年的东亚金融危机基本原因就是新兴市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失去了信心,导致资本流
入的减少,资本大量外逃,由此导致汇率的大幅度下挫和股票市场的崩溃。为什么对这些国
家信心的丧失对汇率和股票市场有如此大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
公司治理中软弱的法律制度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汇率贬值和股票市场下挫具有非常重要的影
响。根据公司治理理论,机制有效性是用法律制度阻止少数股票持有者对公司资产的滥用,
从而使代理冲突最小化。如果法律约束性不强,当经理人员预期投资回报下降时,则对投资
者信心的逆向冲击就会导致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现象增加,并进一步减少资本流入,增加
资本外流。这些又进一步诱使股票价格下跌,汇率下挫。

 

  我国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是立法级别较低,目前在所有国家大法中均未提
到公司治理。其次,公司治理的法规比较分散,例如这些法规分别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
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不同适用对象。对于

200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

定》

)明确提供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是司法解释对完

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一大贡献。但是《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毕竟仅仅局限于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他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至少在现阶段,大量的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投资者尚无法通过司
法途径获得赔偿。由此可见,距离建立完善的为公司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的证券赔偿制度还有
着很长的路要走。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有效的法律制度上的正规约束可以部分地克服公司内部人与外
部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约束内部人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