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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合作探讨

  提要银行和保险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一个十分显著的趋势。在目前我国
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如何突破目前银行保险的松散合作模式,促进银行保险合作进一
步深化,向更加一体化方向发展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保合作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银行保险的兴起是在

1995 年,华安财险、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三家公司率先迈出

了我国银行保险探索的第一步,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这一时期银行和保险的合作是
零星和局部的,银行仅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机构,双方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

 

  

1999 年开始,我国金融业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第一个高潮,各大保险公司与银

行纷纷签订合作协议,银行保险开始起步并迅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银保合作
规模逐步扩大,但银保合作模式还停留在协议合作阶段。

 

  

2001 年后,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更加频繁,银行保险业务量逐年上升。 2001 年

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到

47 亿元;2002 年增长至 388.4 亿元;2003 年达到 816 亿元;2004

年达到

888 亿元。这一时期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纷纷建立了战略

联盟的伙伴关系。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下,我国也出现了一些如平安、中信等金融
控股公司,但都处于起步阶段。

 

  

 

  二、我国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分析

 

  

 

  在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合作模式的选择是影响银行保险发展战略是否成功的关键
性因素。银行保险的市场进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发展的深度。银保合作模式的选
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由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监管力度、法制税收环境以及公司发展的战略
定位等因素决定的,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银行保险模式。目前,我国银保之间的合作由于受
到分业经营体制的限制,大部分还是处于非股权合作阶段,真正深层次的股权关系的合作
还没有充分展开。概括起来,银保市场上目前存在着三种合作模式:

 

  

(一)协议代理模式。协议代理模式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银行作为兼业

代理人,利用其经营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银行只进行银行保险
产品的销售,不参与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渠道是分开的。这种代理模式是在我国金融分
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下,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无法进行资本融合的情况下,一种最简单、
最初级的合作模式,也是我国银行与保险目前合作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的双方合作空
间较大,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大,成本较低。缺点在于正是因为这种合作的约束力不大,导致
缺乏捆绑双方长效合作的机制,双方都不愿意多投入,因此不容易产生丰厚的利润,继而
缺乏进一步合作的热情。但这种合作模式符合我国银保合作发展阶段要求,因此被广泛采用。
 
  

(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是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交叉持股、

相互收购、兼并及合并,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设立银行、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等新建方式,来实
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一体化的经营方式。金融控股集团是银保合作的最高阶段,也被
认为是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下最合适的方式之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兼
并重组的方式,这种方式使金融控股集团成立初期就拥有保险业和银行业经营所必需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