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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的车损险条款应属免责条款

内容提要

: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投保时按照市场上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

险金额,出险时车辆损失的赔偿额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该条
款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
力。

■案号 一审:(2011)绍诸商初字第 1112 号 二审:(2011)浙绍商终字第 666 号
【案情】
原告:俞迪丰。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原告俞迪丰所有的浙

AP0759 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赣 K6759 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中

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等险种,保险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2 日。其中赣 K6759 挂的半挂 车 的

 

 辆 损 失 险 保 险 金 额 为 119350 元,浙 AP0759 车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251000 元。

 

2011 年 4 月 12 日 1 时许,宋顶福驾驶该 车 辆 在 次 坞 镇 大 桥 村 石 场 地方,发生交通事
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宋顶福负全责。后车辆由丽水市南明专用汽车有
限公司进行修理,由大地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汽车修理公

 司 报 价 的 维 修 费 用 为 124092

元,后俞迪丰和汽车修理公司商量后最终确定修理价格为

96200 元。

因大地保险公司拒绝按此进行赔偿,俞迪丰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地保险公司

赔偿经济损失

98700 元。大地保险公司答辩称:一、俞迪丰投保的车辆初次登编者按:按照

车损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记日期为

2004 年 7 月,但俞迪丰投

 

 时 陈 述 其 初 次 登 记 日 期 为 2009 年 7 月,使大地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

费时出现重大失误。因俞迪丰的这一违反诚信行为,大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二、即使按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讼争车辆的保险价值应按

24844.48 元扣减

残值(约

1 万元)计算,现俞迪丰车辆的维修费用为 96200 元,即修复 后 讼 争 车 辆 的

 

 际 价 值 在 96200 元以上,如果按维修费用赔偿,则将使俞迪丰因本次保险事故发生额

外收益,违背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三、本案中俞迪丰未投保不计免赔,应扣除

15%的

免赔率。

【审判】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有效。讼争车

辆发生保险事故,花去修理费

96200 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大地保险公司提出因俞迪丰未投保

不计免赔,应扣除

15%免赔率,对此俞迪丰无异议,应予准许。关于大地保险公司就讼争车

辆初次登记方面的抗辩,大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俞迪丰向其陈述车辆的初次登记时
间为

2009 年 7 月,而根据车辆投保程序,大地保险公司应审核投保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或

新车购置发票,讼争车辆行驶证上记载车辆注册时间为

2004 年 7 月 5 日,而大地保险公司

在投保单上填写为

2009 年 7 月,并以此收取保险费用。故大地保险公司关于俞迪丰违反诚

信原则、虚报车辆注册时间等抗辩意见与事实相左。讼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98700 元,减去俞迪丰同意扣除的 15%免赔部分为 83893 元,应由大地保险公司理赔。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