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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

保障

,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

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最基本、最固
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权为保险补偿制度

的基本内容之一

,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本文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

条件及求偿权的限制等几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代位求偿、保险责任、第三人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述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
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

,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

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
仍存在

,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
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

“法定受让”,无须

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

,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
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0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4 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

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

,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这与保险人
无关

,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直接向责任人追偿;因而,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 

    2、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讲,第一,发生的事故必
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

,例如天灾,与保险人无关,也

就无所谓代位求偿权。第二

,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才存在被保险人

对第三人具有赔偿请求权

,也才可能将其转移给保险人,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无关,

就应由保险人赔偿

,也就不存在应责任方追索的可能。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

转移

,即被保险人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 

    3、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且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
金额

,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享有第三人追偿权

利的基础上的

,如被保险人事先已放弃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就无法行使被保险人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