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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金

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和其他有关金融法

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
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
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

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六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经济、金

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本业(指银行、
信托、保险、证券等本业工作,下同。)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
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条

 除第五、六条外,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资本金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
工作

10 年或经济工作 15 年以上,本业工作 3 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

事金融工作

15 年或经济工作 20 年以上,本业工作 5 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

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

8 年或经济工作 12 年以上,本

业工作

2 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担任资本金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资本金总

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至 10 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8 年或经济工

13 年以上,本业工作 3 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13 年或

经济工作

18 年以上,本业工作 5 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

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

6 年或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本业工作 2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