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金
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
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
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
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六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经济、金
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本业(指银行、
信托、保险、证券等本业工作,下同。)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
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条
除第五、六条外,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资本金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
工作
10 年或经济工作 15 年以上,本业工作 3 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
事金融工作
15 年或经济工作 20 年以上,本业工作 5 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
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
8 年或经济工作 12 年以上,本
业工作
2 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担任资本金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资本金总
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至 10 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8 年或经济工
作
13 年以上,本业工作 3 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13 年或
经济工作
18 年以上,本业工作 5 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
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
6 年或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本业工作 2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