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 教师任职资格

凡从事本资格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轨道交通及相关专业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

上职称的教学人员。

2) 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轨道交通及相关专业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讲师以上

职称的教学人员。

3)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取得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岗位认证资格,通

过参加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

2、 任职与管理

1)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聘书。

2) 本资格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和培训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 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培训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

www.chmetro.com

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 取得从事本资格培训聘书的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

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格,收回聘书。

1、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违犯规章制度及其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3、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