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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投 标 阶 段 的 造 价 控 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均须实行招投标,合同造价一

般按中标价包死,到竣工结算时,实际上仅是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造价审核。因而在招投标

阶段对标底造价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笔者建议:

1.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其中的造价条款。

2.通过细化委托编标合同内容,来进一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编标责任和义务,促使

其规范谨慎执业,具体可采用

“质量与中介机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办法,如“在审标时或

其他途径发现的每

1%的质量差错率扣 10%的委托编标费”等形式实现。

3.招投标结束后,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签订管理,由专职

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造价条款(合同条款的一词、一字及一标点符号之差,极可能引起造价

的大幅上升)。

4.在竣工结算时,可选几个项目,对原项目审定标底造价进行全面计算,详细编审,

编标单位应对所编标底质量负全责,审标单位应对经审查后计增或计减的造价负全责,并

对原标底因编标单位技术及舞弊引起的累计错误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负一定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