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离职释义
员工与
xxx 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辞退、辞职与自动离职。
(一)辞退是公司主动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辞职是经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被批准后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自动离职是本公司对擅自离岗、超期不归人员的处理。
第
2条
范围
xxx 的全体员工(不包括集团高层领导)。
第
3条
目的
为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保护员工的个人权益;维持本公司正常
工作秩序,保护公司财产及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
4条
职责权限
(一)集团总经理对员工离职拥有最终审批权;
(二)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高层对下属员工的离职有建议权。
第
5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传达意见,签发《员工离职单》,
办理人事调动或离职手续,监督离职者的移交工作,将有关离职的文字材料存
档。
第
6条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
7条
有如下情况本公司可主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
1) 因亏损或业务紧缩,需要裁减人员;
(
2) 业务性质变更致使工作缩减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
3) 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者;
(
4) 不能承担所担负的工作,又无法改善或经调换岗位仍然无效者;
(
5)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
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7) 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
8条
集团公司本部中层及外派各子公司高管和财务负责人的辞退需由
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公司其他员工的辞退可由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提出。
第
9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员工的辞退进行审批,原因属实者可解除劳动关
系,办理辞退手续。
第
10条 依前条规定已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人力资源部签发《员工辞退
申请表》提前通知被辞退员工,并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