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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水质标准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

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

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

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

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

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

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

105 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 悬浮性固

体,

mg/l105 色度,度 3030 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 ph 值

6.5~9.06.5~9.0bod

5

mg/l1010cod

cr

mg/l5050 氨氮(以 n 计),mg/l2010 总硬度(以 caco

3

计),

mg/l450450 氯化物,mg/l3503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 铁,mg/l0.40.4 锰,mg/l0.10.1

游离余氯,

mg/l 管网末端水不小于 0.2 总大肠菌群,个/l3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

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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