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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药登记管理 

我国

1982年开始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1997年5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由此农药登记制度才正式确立了法律地位。

 

 

第一节 农药登记术语

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

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
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

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农药登记

FAO

 

 认为,是指在政府部门对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的评审和批准过程。登

 

 

记包含着几个不同的环节,评审过程是最重要的。

 

     

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的解释: 就是把某种农药列入名单

农药登记制度

是一种在农药进入市场前,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按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项目的审

查,对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批准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市场准入制度

农药登记管理

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进口农药前必须向

 

 

中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并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
标签等方面的资料,经审查证明其对人和有益动物及环境 影响是安全的,使
用效果是显著的,才能批准登记。只有批准登记的农药才能生产、销售、进口和
使用。

农药登记管理是我国重要的农药管理制度之一。

 新农药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新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
的制剂。

 

新剂型

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新混配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

2种以上农药有效成分

的制剂或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新含量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含量(混配制剂配比不变)尚
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新药肥混配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肥料
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新渗透剂

(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