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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虽然在各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仍存在多头监管、
隐含担保、风险性监管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强化宏观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
度、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来加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改革 系统性风险 体制建设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在各个阶段都取得了
不同程度的进步,但是,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
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值得深思。

 
  

1.多头监管与隐含担保并存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较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统
重要性的大银行,面临着多头监管的局面。适度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当金融
机构在面临过度严格的监管时,其金融创新及业务积极性将严重受挫,最终将导致监管机
构没有在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此外,我国政府对国有商
业银行实行隐含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2.风险性监管不足 

  及时、准确的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目
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性监管不足。仍未实现从合规监管向以风险
监管为主、结合合规监管的方向转变。在实际监管中,更多的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始业务时是
否合乎标准,缺乏对风险的前瞻性,显然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而且,监管当局未能
根据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特征选取合适的指标、权重和标准值,建立一套评判金融机构经营
风险的指标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业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断提高信息更新的
速度,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提供支持,缩小与发达国家金融预警信息系统的距
离。

 

  

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匹配 

  国务院在

1993 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规定我国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实行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使得我国在行业监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的
今天,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出现,对于业务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给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
难度。

2003 年 6 月实行的以“三会”为主的机构监管协调机制,由于缺乏落实力度,并没有取

得明显的效果。而

2008 年 8 月后实行的人民银行与“三会”共同参与的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

协调机制,其中人民银行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对
我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管。由于未出台与该协调机制相对应的运行细则,导致至今仍未形成与
混业经营趋势相匹配的监管格局。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业合法文件运行以保护公众利益,银监会、证
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防范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此,
有必要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出三方面的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