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
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
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
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
的人员。
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
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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