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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

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

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

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

的人员。

 

    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

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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