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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实效性探究

绩效考核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文官管理制度,收效不错,后被美国借鉴应用。目前,绩效考核
更多地应用于企业科学管理之中。绩效考核指标有定性和定量之分,量化指标多用于生产线
上的工人。

为了科学管理,我国法院系统也建立了绩效考核管理体系,良苦用心及良善的本意毋庸置
疑,但近一两年,笔者多次听到有法官对考核指标体系之繁杂感到无奈。而近日参加一项司
法考核指标科学化课题调研,笔者发现考核指标之庞杂、数量之多,超乎想象。

部分地方的考核指标多达

111 项,软件公司技术支持成为完成考核之必须。几乎无所不包的

111 项,让有的法官感慨压力大,甚至出现了专业法官不愿在业务庭办案的情况。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曾提到,对司法绩效的
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

“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

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

”在他看来,有些指标根本就不应当拿来作为法官的考核指标。比如,

有的法院以涉案标的的多少,作为衡量法院工作业绩的标准,徐显明就极力反对。

他说,审理一个亿元大案,与一个一元小案,在司法价值上到底有多大区别

?“如果以收取

诉讼费的多寡,作为衡量法院工作业绩的标准,这是司法功利化最赤裸裸、最典型的表现,
司法如果为了创收,法院就与公司无异了。

”更有学者指出,基层一线法官,一年审案三四

百件,倘若再需花费精力去应付这些绩效考核指标,

“那就是劳心劳力,分散了其实应该花

费在案件上的精力。

唏嘘感慨之余,最应质疑的是既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问题。

结案数、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等都是重要考核指标,但却难说科学。比如结案数,案件数
的多少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法官只是被动的审理案件,根本无法决定案件数的多少

;再比

如调解率,调解的实质是牺牲部分正义换安宁。

过分注重调解率,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势必造成为了达到规定的调解率,从
而违反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再比如上诉率,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官作出

裁判,很难保证当事人不会上诉,根本无法控制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行使。

法官如果发现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上诉率高,那么他会如何降低这一比例呢

?只有采取各种手

段去阻止当事人的上诉,或者尽量不判决,从而进行反复调解,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另外,目前的考核内容不全面。现在的考核,总是主要围绕所办案件的数量以及卷宗所反映
的案件质量这两方面进行,注重结案率、调解率、二审发回率、改判率等,其实,这并不能完
全反映出一名法官的成绩和综合素质、能力或水平。

因为仅仅从几方面无法考核其思想、品行,无法考核其工作态度以及审判作风,尤其是无法
对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进行量化,更无法考核其价值取向、专业修养、职业操守、庭审能
力以及调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