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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与立法完

  论文摘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公众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立

法参与权、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诉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丰
厚的权利基础,但我国现行法制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很不完善,有关环境诉权的规定几乎处
于空白状态。为了保障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我国立法应明确公众参与环境
影响评价的效力,更加重视公众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
讼制度。

 

论文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利;法制完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近年来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政治学领域、社会学领域、法学领域、

经济学领域、环境科学领域都有相关研究成果涌现,但专门集中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
的著述并不多,许多环境法学教材和专著都涉及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多是从宏观上论
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内容、形式等,更多学者侧重于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
度来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了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有必要发掘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源,使这一活动获得应有的正当性和充分的社会认可度、参与度。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

—应然性探讨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可以从两大方面来认识

:第一,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

事务权。现代民主制国家在人民主权理论的指引下,都不同程度地通过立法确认了人民参与
国家管理的权利。环境保护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人民行使其
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的表现。第二,公众环境权。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在学界一度
非常激烈,目前的观点至少有

5 种:公民环境权说、集体环境权说、国家环境权说、人类环境

权说、自然体环境权说。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已为一些国家的宪法或基本法明确规定,有学者
认为环境权并不能从现行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众多国内法中找到依据,有学者将环境权上
升至人权的高度加以讨论,认为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动物等自然体也应
享有环境权。环境权问题在国内外目前尚无共识,我国立法也并未规定环境权,《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

11 条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如 2005 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

决定》提出了

“公众环境权益”,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年)》则明确将公众环境

权益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纳人其中,提出要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

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笔者认为,环境权涉及公共利益,它不可能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