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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

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
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
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
传统私权利融合。

 

论文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

(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

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

用权

;(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

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

;(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

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
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

;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

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

;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

统私权利融合。

 

  

1 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

(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

简称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

状或者折价赔偿

”,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

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
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
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
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

1978 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

来,经过近

30 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

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

“国家保护环境”出发,

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
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