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薪酬的制度困境
一方面
,针对国企高管的绩效评价难以剥离垄断等体制因素;另一方面,却存在着行政与市场
的双重激励体系
,因此只能陷入“市场高薪,收入上缴”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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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zbu.com/3/view-714263.htm
随着中海油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傅成玉
“曝出高薪”话题转入“收入上缴”话题,关于国有
控股公司高官收入的群情激愤渐渐得以宽慰和平息。这样的新闻花絮每天都有
,毫无疑问,它
们会在时光流逝中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是
,在一个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经济体中,关
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包括高管薪酬机制的讨论和探索,必将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有趣话题。
关于
“收入上缴”,据坊间广泛报道的中海油总公司新闻负责人的说法,其来龙去脉如下:
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
,国家为推动石油行业在海外整体上市,特批中海油为先行试点,以红
筹形式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在当时历史背景下
,为了消除海外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投资
顾虑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中海油按照国际惯例和香港公司的标准,设计了包括公司高管薪
酬、期权激励在内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
,并定期向资本市场进行披露。实际上,所有高
管层成员从
2001 年上市第一天开始,就把董事会批准的收入捐给了母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
,因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高管薪酬仅为“名义收入”。
如是看来
,在“2001 年中海油上市第一天”,捐出收入的高管,还应包括时任中国海洋石油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卫留成。根据人
民网
“中国机构及领导人资料库”,卫留成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职
务到
2003 年 10 月,然后转任海南。
业绩突出的大型国企负责人出任中央和地方政府高级官员
,是长期以来组织人事部门行
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之一。不过
,这也凸显了国企高管在公司法律制度及治理结构、聘用合
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正式规范之外的非正式规范激励体系
――党务及行政官阶晋升制度。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规范
(Social Norms)中,国企经营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制度与其说是非
正式规范
(Informal Norms),不如直接称为正式规范(Formal Norms),因为它作为统一的干部人
事制度之一环
,长期以来一直被严谨细密地执行着,并为广大国企高管所孜孜以求。但在海外
上市公司化转型的过程中
,正式的行政官阶体系被隐藏、被非正式化,取而代之以“公司高管层
薪酬、期权激励在内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
”。
从国企高管薪酬事件中可以看出
,国有企业这种模拟市场的公司化转型远远未臻完善。
新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仅负责对由
其直接任免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
准
,并未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薪酬标准的对象,扩展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
参股公司中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
,更未扩展到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
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企业高管人员。此中情由
,凸显了立法者赋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考核、奖惩企业高管并确定其薪酬标准的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