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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的性质

摘要

:研究保证保险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

意义。保证保险本质上只具有保险属性

,属于保险。保险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可保风险

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

;风险分摊是保险的基本要素,费率的不确定是保险的可能性要素。 

    关键词:保证保险;可保风险;风险分摊;费率 
    一、概述 
    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国外争论不一。因此。保证保险的概念目前也未统一。在

,笔者将不讨论其概念,而是从其特征人手进行研究。英美的法学者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

险公司开办的保证业务。按美国学者的说法是

:

“当一家机构经注册批准成为一家保险公司并

从事以货币为对价的保证业务时

,这就成为了保证保险。受各州保险法的管辖。

”爱尔兰 1936

年保险法更直接将保证保险定义为

“签发保函或保证合同”。但是,国外保险界学者多主张保

证保险是一种保险

,而司法界则更倾向于保证保险是担保的一种。 

    目前,在中国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保证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一
种保证担保。一般的保证保险合同均约定

,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

偿还欠款的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其实这与保证合同中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没有区别。第二

,保险说,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

面临的投保人

(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合同的主体、责任方式、合

同的性质以及保证的范围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三

,二元说,保证保险是保证与保险两种制度

的结合。尽管保证与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

,但并不完全排斥,尤其是双方在对特定人保障与补

偿方面的一致功能

,使保险与担保这两种制度就有可能相互连接与配合,从而发挥保障与补偿

方面的整合功能。分别支持这三种观点的论据都非常的充分和详细

,各自形成理论,由于篇幅

限制

,此不多述。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从其本质特征上只具有保险属性,属于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

,保险一般应

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即可保风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要素;风险分摊是保险的基础要素;

费率可以确定是保险的可能性要素。保证保险是否符合这几个要素直接关系到能否把保证保
险定性为保险。

 

    二、保证保险中存在可保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只能承保尚未发生的、将来是否发
生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对于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不予承保。因此,保险事故必须是投保人在

投保时未发生的

:且在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更准确地说,保险事故发生应是一种可能

,即不确定性。因此,可保风险须具备纯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证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风险是其自身对债务的不能履行,这一风险符合可保
风险要件。

 

    第一,风险的纯粹性指这种风险是一种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灾害和损失的危险,完全无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