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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会计核算初探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依法取得的
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占有、进行开采和获得开采矿
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客体包括的范围有矿区和矿产资源,具有复合性质。采矿权具有两项特
征:限制性和收益性。限制性是指企业对矿产资源只享有占有使用权及收益权,并没有全部
的支配性。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享有采矿权是受到限制的。收益性是指企业获得
采矿权后,可以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通过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及矿产品销售
等方式获取收益。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795767.htm

  

 

  一、采矿权的会计确认

 

  

 

  在对采矿权进行会计确认时,一般按照规定将其确认为资产。企业通过支付采矿权价款
的方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取得后享有在规定区域内开发、获得矿产品并通过转
让、出售等方式取得收益的权利。这一过程符合资产在企业中的一般常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做出了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

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于采矿权无形态,且具独立性,能够从企业
中分离并转让,满足可辨认性的特点。因而,我国规定采矿权为无形资产。但是,由于,采
矿权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较具有投资额大,使用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在现有计量模式
下,还存在一定问题。

 

  

 

  二、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采矿权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主要有取得、分期缴纳、摊销、计提减值准备、对外投资、转让
这几项会计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采矿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按采矿权取得方式来区分,主要有三种:

(1)出让方式,通过参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该方式
分为招标出让采矿权、拍卖出让采矿权、挂牌出让采矿权。

(2)申请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

(3)转让方式。采矿

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出租、抵押等方式从出让方取得。

 

  企业以不同方式取得采矿权,会计处理不尽相同。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借记“无形资

――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2)通过申请方式

取得,借记

“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银行存款”。(3)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借记

“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 

  

(二)采矿权的后续计量及核算采矿权的后续核算包括交缴采矿权费用及摊销,计提减

值准备、对外投资及转让采矿权等事项:

 

  

(1)分期缴纳。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2)摊销。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应按照规定,以收益年限平均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

益。借记

“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3)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依据会计稳健性原则,应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采矿权来说,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年末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
测试,检查该项采矿权预计给企业带来的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
的,就对其提取减值准备。借记

“营业外支出――采矿权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