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关键词】环境法学;房地产法;生态环境问题
【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努力开拓,逐步形成了
以生态环境法和四位一体的房地产法为标志的特色体系,为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
的贡献。
1978 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在法律系新设经济法教研室; 1980 年在首次为本科生开
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章,以
197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为主要内容授课,开启了环境法教学历史的序幕。由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
济法教材将环境法作为单独的一章,这是中国环境法教材最早的版本之一。
20 世纪 80 年代
中期,刘文华教授首次将环境法作为选修课程单独开设,面向本科生教学,当时国内只有
为数不多的几所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
1998 年 4 月,周珂、李艳芳、李延荣三位老师创建了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房地产法,
2001 年编写了 21 世纪
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和《房地产法》。十年来共发表论文
200 余篇,其中 SSCI 论文 1 篇,
另有二篇
SSCI 和 SCI 期刊约稿已完成并提交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 篇,被中国人
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社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转摘多篇;出版专著、编著教材
43 本;
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
41 项;地方级科研项目 13 项。
一、生态环境法学
环境法作为我国法学领域最年轻的分支学科,在调整对象、研究范式、体系结构等法学
研究的基本层面问题上一直处于探索和争鸣过程中,生态环境法学的提出和发展具有一定
的代表性。
2001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生态环境法论》是教育部九五法学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若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子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态环境问
题》的最终成果。该成果以生态学、环境科学与法学相结合为研究基础,反映我国生态环境法
制建设的实际,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途径和法律体系,以生态学中的生
态要素原理为依据,拓展传统环境法的研究领域,革新研究范式,创设生物资源保护法、非
生物资源保护法、人文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外部空间保护法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并将这一体系
移植到
21 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当中去。
此前我国的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环境科学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概念的提
出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应用曾受到过严厉的质疑。生态环境用语最早是我国黄秉维院士于
1980-1982 年修宪时提出,并写入宪法中。[1]此后,
“生态环境”一词更多地进入到政府层面
和人民大众层面。
[2]2005 年有三名院士认为
“生态”是与生物有关的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