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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改革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

必要生活水平等情况下,由政府负责以依靠社会力量所筹集的资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证。作
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对二战后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
促进作用。因此,当今世界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从

“摇篮到坟墓”的高覆盖面的社会保障

体系,而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自

80 年代以来,随着其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

相继建立起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逐步成为各国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
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大部分时期内,实行的是以职工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内容的

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说,这一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
经济和社会状况,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其与经济发展和
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尤其国有企业改革
的进一步推进。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对社会保障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
但迄今为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基础和核心环节的社
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及使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这种情况已与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各项经济制度的改革不相适应。
因此,改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本文试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人手,
谈谈对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看法。
  

 

  

 (一)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评价

  

 

  我国现行的以

“现收现付”和各部门、各行业多元分散筹资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障筹资方

式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存在一系列问题:
  

 

  

 1.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法政出多门,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

统一的制度。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
资办法和比例,先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例:上海市规定的统筹比例是

25.5%,北京市、天津

市是

18%,河北省是 16%,江苏省内的无锡市为 23.5%,而同一省内的仪征市仅为

10%;北京市的三资企业是按 16%统筹,而集体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则高达 27%。再以医
疗保险为例,

1998 年召开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的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区为统筹单位,也可实行县级统筹。”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
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
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
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
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