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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严格性

内容摘要 保险监管

,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特

征。保险监管的严格性

,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

方式划分的

,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

格的监管。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

?有何理论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

些方面

?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出

,系统分析上述问题。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

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

,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

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

,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特殊性上,还体现

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

,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

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

性特征

,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

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

;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

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
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

,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

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
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

: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

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

,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

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

;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

不确定事件的承诺

(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

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保险商品具有特殊的社会与经济效应。保险人作为商品经营者

,其主观目的是追求经济

收益。但是

,保险这种商品具有良好的外部化效应,这就是它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与

安定作用

,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对于社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