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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

    “喜羊羊”、“蓝猫”、“猪猪侠”等动漫角色深受人们喜爱,动漫角色权利人将动漫角色运用
于商业活动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动漫角色商品化过程中,权利人屡因受到盗
用、假冒等行为侵犯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而遭受损失,依法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便成为必
要。

 

  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含义

 

  动漫角色在商业领域会有强大的号召力,经营者将消费者喜爱的动漫角色与商品或服
务相结合,消费者的视线就会被含有动漫角色的商品或服务所吸引,并基于对动漫角色的
喜欢而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由此大增,经营者便能在竞争中获胜并
获得巨大的利润,经营者在商业中使用动漫角色的行为就是动漫角色的商品化行为。

 

  某一事物因其独特性在所属领域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一旦被经营者在新的商业领域
内使用,其在原有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就会转移至新的商业领域中,在新的商业领域
中产生骄人的经济效益,在原有领域中的开发利用是第一次商业开发利用,而在新的商业
领域中的使用就是第二次开发利用。动漫角色在动漫电影、电视等领域中的被第一次开发利
用成功,就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权利人将动漫角色的影响力转移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中,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同样会产生巨额盈利。动漫角色商品化利用的不仅是动漫角色的载
体,更是载体蕴含的引起消费兴趣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明星、会徽、吉祥物、动漫角色等都可以被商品化,商品化权是伴随着这些事物在新商业
领域中商品化利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商品化权的实质是,知名事物的原创者、继受者
等权利人将这些事物在商业领域内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权利。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动漫角
色的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将动漫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角色,用于商品生产、销
售、服务等商业行为中的权利,是将动漫角色进行二次商业开发利用的权利。

 

  (二)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界定

 

  要深入研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就必须明确其性质,理论界关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
质的观点主要有三种:新类型人格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类型知识产权说。

 

  商品化权与肖像权等人格权相比较,有一些相似之处,故理论界有新类型人格权性质
的学说。人格权包含有财产权的因素,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也蕴含有财产因素,但因此将动漫
角色商品化权认为是一种新类型人格权却有点牵强。人格权是人的权利,只有真实的有血有
肉的人或者人格化的法人等组织才有人格权,动漫角色并非是真的人,动漫角色是创作出
来的,有的是虚构的人,有的是动物,或者其他事物。动漫角色是创作者的智慧结晶,本来
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只是在二次利用中产生了新的经济利益,从这点看其就不符合人
格权的性质,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性质定为新类型人格权是不妥当的。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针对的是动漫角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客体非物质性决定了其具有
无形财产权的性质,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定性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把
商品化权仅定性为无形财产权过于宽泛,给保护带来困难。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在理论界的认可度是比较大的,但它有自己的特征
首先,动漫角色的吸引力是以动漫角色的个性特征作为载体的,使喜爱该动漫角色的人们
引起联想。其次,动漫角色可以起到标示强化和彰显的作用。最后,权利客体从本质上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