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布业员工奖惩制
员 工 奖 惩 制 度 以 下 几 种 , 请 根 据 你 们 的 需 要 来 整 理 吧 。
第
一
种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的
制
订
原
则
是
:
1 . 有 章 可 依 , 有 章 必 依 , 违 章 必 分 , 有 奖 有 惩 , 奖 惩 严 明 , 赏 罚 有 度 ;
2 . 精 神 鼓 励 与 物 质 鼓 励 相 结 合 , 教 育 与 惩 罚 相 结 合 。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本 部 及 下 属 各 公 司 。
第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行 政 部 负 责 贯 彻 并 督 察 实 施 情 况 。
“
”
“
”
“
”
“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奖 励 分 为
奖 金
、
记 大 功
、
记 功
、
嘉 奖 。
“
”
“
”
( 一 ) 员 工 有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用 于
奖 金
或
记 大 功
1 . 对 主 办 业 务 有 重 大 革 新 , 提 出 具 体 方 案 , 经 实 行 确 有 成 效 者 。
2 . 办 理 重 要 业 务 成 绩 特 优 或 有 特 殊 成 绩 者 。
3 . 适 时 消 灭 意 外 事 件 , 或 重 大 变 故 , 使 公 司 免 遭 严 重 损 害 者 。
4 . 在 恶 劣 环 境 下 , 冒 着 生 命 危 险 尽 力 职 守 者 。
5 . 对 于 舞 弊 或 有 危 害 公 司 权 益 的 事 情 , 能 事 先 揭 发 、 制 止 者 。
6
.
研
究
改
善
生
产
设
备
,
有
特
殊
功
效
者
。
“
”
( 二 )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于
记 功
1 . 对 于 主 办 业 务 有 重 大 拓 展 或 改 革 具 有 实 效 者 。
2
.
执
行
临
时
紧
急
任
务
能
依
限
完
成
者
。
3 . 协 且 ( 一 ) 项 1 至 3 款 人 员 完 成 任 务 确 有 贡 献 者 。
4
.
利
有
废
料
有
较
大
成
果
者
。
“
”
( 三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予
嘉 奖
1 . 品 行 优 良 、 技 术 超 群 、 工 作 认 真 、 恪 尽 职 守 者 。
2 . 领 导 有 方 , 使 业 务 工 作 拓 展 有 相 当 成 效 者 。
3 . 预 防 机 械 发 生 故 障 或 抢 修 工 程 命 名 生 产 不 致 中 断 者 。
4 . 品 行 端 正 , 遵 守 规 章 、 指 导 , 堪 为 全 体 员 工 楷 模 者 。
5
.
节
省
物
料
,
有
显
著
成
绩
者
。
( 四 ) 其 他 对 本 公 司 或 公 众 有 利 益 的 行 为 具 有 事 实 证 明 者 , 亦 予 以 奖 励 。
第 六 条 员 工 奖 励 , 以 嘉 奖
3 次 等 于 记 功 1 次 , 记 功 3 次 等 于 记 大 功 1 次 。
“
” “
” “
” “
” “
”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 免职或解雇 、 降级 、 记大过 、 记过 、 警告 。
“
”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 免职或解雇 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 盗 窃 公 司 财 物 , 或 挪 用 公 款 , 或 故 意 毁 损 公 物 者 。
3
.
携
带
违
禁
品
进
人
工
作
场
所
者
。
4
.
在
工
作
场
所
聚
赌
或
斗
殴
者
。
5 . 不 服 从 主 管 的 指 挥 调 遣 , 且 有 威 胁 行 为 者 。
6
.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
擅
自
在
外
兼
职
者
。
7
.
逾
期
仍
移
交
不
清
者
。
8 . 泄 漏 公 司 机 密 , 捏 造 谣 言 或 酿 成 意 外 灾 害 , 致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者 。
9
.
品
行
不
端
,
严
重
损
及
公
司
信
誉
者
。
10 . 仿 效 上 级 主 管 人 签 字 , 盗 用 印 信 者 或 擅 用 公 司 名 义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