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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一、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弊端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
限,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

 期损益,起到税盾作

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由单个保险
公司

(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然而 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存在严重

的弊端,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
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
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
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应交

 税金、应付工资等。保险保

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
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

 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

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
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

 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

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
债权人呢?

 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

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

 

“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
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个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

“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

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

 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
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

 不可能。因为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

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
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

 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

金和运用其他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
于保险保障基金在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说,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

  第二,不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会计
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

 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