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查验收评分表
自查时间:
自查得分:
自查人员:
项目
检查内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自查得分
一
组织
机构
(
8)
1.主体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
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
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对防治水
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治水措
施负落实责任。要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
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
落实到位。
查 阅 相 关
文件
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主体
责任不明确,扣
2 分。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
业技术人员,每个矿至少配备一台专用的
探放水钻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
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
配备足够的探放水设备。
查 阅 相 关
文 件 、 设
备 管 理 清
单等。
防治水管理机构必须以文件
形式予以明确。没有文件扣
2
分。没有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
扣
2 分。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
矿没有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和
专业探放水队伍扣
3 分。
3.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不少于
1 名;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不少于
2 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不少于
3
名。
现场检查
专业人员配置达不到要求扣
2 分。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
(含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
称。
检 查 相 关
证书
达不到要求扣
2 分。
二
基础
工作
(
18)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观
(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
的要建立健全自动观(监)测监控系统。采
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化探、钻探、放水试验
等手段,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井巷充水
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根据矿井及其周边是
否存在老空积水、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
含水层性质和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矿井涌水
和突水分布规律及水量大小、煤矿开采受水
害威胁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
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提交类型划分报
告,由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现场检查
并 查 阅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资
料
观测工作必须涵盖《煤矿防
治水规定》第
23~27 条规定
内 容 。 未 建 立 井 上 下 水 动 态
(观)监测系统扣
2 分;
未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扣
2 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
不合理扣
2 分;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
3-
5 年重新确定一次,但发生重
大突水事故后(突水量首次达
300m3/h 以上或死亡 3 人以
上)应在一年内重新确定矿井
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
类型没有定期重新确定扣
1 分。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
资料和防治水设施资料档案。水文地质基础
资料应包括: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气象
资料台帐;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钻孔
检 查 所 有
资 料 、 台
帐
缺
1 项扣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