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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查验收评分表

           

      

自查时间:

自查得分:

自查人员:

项目

检查内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自查得分

组织

机构

附件

.d

oc

8

1.主体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

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

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对防治水

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治水措

施负落实责任。要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

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

落实到位。

查 阅 相 关

文件

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主体

责任不明确,扣

2 分。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

业技术人员,每个矿至少配备一台专用的

探放水钻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

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

配备足够的探放水设备。

查 阅 相 关

文 件 、 设

备 管 理 清

单等。

防治水管理机构必须以文件

形式予以明确。没有文件扣

2

分。没有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

2 分。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

矿没有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和

专业探放水队伍扣

3 分。

3.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不少于

1 名;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不少于

2 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不少于

3

  

名。

现场检查

专业人员配置达不到要求扣

2 分。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

(含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

称。

检 查 相 关

证书

达不到要求扣

2 分。

基础

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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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

18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观

(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

的要建立健全自动观(监)测监控系统。采

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化探、钻探、放水试验

等手段,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井巷充水

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根据矿井及其周边是

否存在老空积水、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

含水层性质和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矿井涌水

和突水分布规律及水量大小、煤矿开采受水

害威胁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

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提交类型划分报

告,由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现场检查

并 查 阅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资

观测工作必须涵盖《煤矿防

治水规定》第

23~27 条规定

内 容 。 未 建 立 井 上 下 水 动 态

(观)监测系统扣

2 分;

未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扣

2 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
不合理扣

2 分;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

3-

5 年重新确定一次,但发生重
大突水事故后(突水量首次达

300m3/h 以上或死亡 3 人以
上)应在一年内重新确定矿井

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

类型没有定期重新确定扣

1 分。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

资料和防治水设施资料档案。水文地质基础

资料应包括: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气象

资料台帐;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钻孔

检 查 所 有

资 料 、 台

1 项扣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