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相关规定测试题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自 2009
年
8 月
1 日
起施行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方针是:“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4、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5、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
施。
6、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
危险区。
7、煤矿企业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
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预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8、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积极抢救、安全撤离、妥善避难。
9、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10、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
准上岗。
1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12、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
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13、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14、《防突规定》制定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
一;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范
; 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
严格管理。
1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16、煤矿企业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汇报,
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1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
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