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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该如何进行社会定位

【论文摘要】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根源于对环境权的社会

定位的错误。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
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
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
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
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

1982 年第 3 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

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
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
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
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
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
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

“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

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

“环境的权利”还是

“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
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
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代理,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
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
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
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
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
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
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

“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

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
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
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
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