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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原料矿山(以下简称旷山)管理,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是水泥企业进行正常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
要重视矿山工作,积极扶持矿山,维护矿山自主权,以增强矿山生产活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矿山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领导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矿山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利用
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工作的领导,应有一名厂级领导专管矿山工作或担任矿山
主任(矿长)。矿山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新建或扩建矿山,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山先行 的原则,

优先安排矿山建设工作。生产矿山必须严格遵守 采剥并举 ,剥离先行 的原则,保持合理

的 三量 (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关系。要抓好计划开采、穿爆工作和设备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矿山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学习国内外
先进经验,提高矿山职工队伍的技能培训,促进技术进步,逐步实现矿山现代化。

 

第七条 矿山必须严格执行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矿山主任(矿长)必须
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全面安全意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八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 国家建材局 )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程的实施。

 

 

【章名】 第二章 矿产资源

 

第九条 矿山资源应作地质勘探工作,并取得储委批准的地质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国家保护矿山合法采矿权,不允许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在矿区范围内采矿,抢夺矿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矿石的损失贫化管理,提高回收率。制定矿石进厂质量指标时,在满
足水泥原料配料要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品级的矿石实行均化开采,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
产资源。

 

第十二条 矿山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矿体特点和生产需要,在地质勘探基础上,进行
生产地质勘探工作,提高矿床的控制程度,为编制采掘计划,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
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测工作。

 

第十三条 当矿山最终工业储量不足十年用量时,企业应提出另找矿产资源,建设接替矿
山的申请,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接替矿山的建设要及早安排,新老矿山的接替,要留有一定的过渡的时间,一般为3至4
年。

 

第十四条 在矿产资源枯竭的前一年,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储委审核后,注
销矿产储量。

 

第十五条 为了节约土地,应有计划地改变以粘土为主要粘土质原料的现状,因地制宜采
用以砂页岩、煤矸石、泥沙等代替粘土作水泥原料。

 

 

【章名】 第三章 采矿准备

 

第十六条 为了均衡地、持续地开采矿石,必须有计划地进行采矿准备工作,认真贯彻 采

剥并举、剥离先行 ,先剥离、采准而后采矿的原则,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和